医药反腐风暴震动资本市场,“变相利益输送”“商业贿赂”成关键词
(相关资料图)
本文共2251字
阅读完约3分钟
金融投资报记者 陈雨禾
随着医药反腐相关消息持续发酵,A股市场不少上市公司备受瞩目。8月以来,已有数十家上市公司针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应,而互动平台上,多家医药公司也被投资者提问。
记者注意到,长期以来,不少医药行业上市公司都因为销售费用高企持续受到关注,甚至引来监管方面发函质疑。而针对拟上市医药企业,销售推广费用也被监管指出“一直是审核关注的重点”。
制图 卿子秀 数据来源:Wind
数十家上市公司接连回应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剑指单位行贿,其中医疗卫生领域被点名引发关注。 期间,#中纪委曝光一台直线加速器回扣1600万#冲上微博热搜。
此外,近日一份由审计署出具的广东省药品耗材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显示,2021年至2023年5月,丽珠制药、一品红、一方制药3家药品生产企业向1936家第三方商务推广公司支付费用,假借服务费用等名义套取资金40.77亿元。
另有数据显示, 今年以来有超155位医院院长、书记被查,数量超去年全年的两倍。
资本市场上,不少上市公司站上风口浪尖。仅8月9日一天内,就有 迈瑞医疗、康恩贝、成大生物、普洛药业等多家上市公司在互动平台上针对医药反腐问题作出回应。
据康恩贝投资者互动平台
此外在上证e互动平台上,有投资者提问复星医药,“贵公司一年的销售经费90多亿。股价跌跌不休,是否与本次医药反腐有关。”而广誉远也有投资者表示,“广誉远作为医药类上市公司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最高的存在,将采取什么措施来有效降低销售费用?”但截至记者发稿时,这些公司均未进行回复。
据了解,8月以来已有 爱美客、新华医疗、太极集团、爱尔眼科、昆药集团、柳药集团、特一药业等数十家上市企业针对相关问题表示,公司业务未受明显影响,反腐有利于净化经营环境等。
部分药企销售费用高引关注
Wind数据显示,A股上市公司中,目前医药(中信)成份股464家。其中10家去年销售费用超50亿元, 上海医药以142.79亿元高居榜首, 复星医药、步长制药分别以91.71亿元、74.84亿元排名第二,第三。
2022年医药行业销售费用前十 数据来源:Wind
同时,已公布2022年广告宣传推广费的上市药企中,有25家推广费超过10亿元。其中,上海医药、复星医药也是该项费用最高的两家企业,分别为69.22亿元、54.32亿元,而步长制药、恒瑞医药、华东医药并未公布相关数据。
而以销售费用率计算,38家公司的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超50%。其中, 亚虹医药、迈威生物、盟科药业销售费用率超过100%,分别达55894.61%、283.20%、171.18%。这三家企业上市以来,一直处于未盈利状态。
广誉远、未名医药、灵康药业等老牌上市公司的销售费用率同样受到关注。年报显示,广誉远、未名医药、灵康药业2022年分别发生销售费用8.54亿元、2.92亿元、2.37亿元,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高达85.82%、81.91%、81.80%。
2022年医药行业销售费用占营收比例前十 数据来源:Wind
部分药企曾因销售费用畸高而受到监管层发函关注。如广誉远销售费用的主要构成为市场推广费、职工薪酬,销售人员人数同比未有较大变化,但 全年销售费用率却远高于中药行业平均水平,因此受到监管质疑,而未名医药、灵康药业同样因为2021年及2022年销售费用率持续较高、显著高于同行业水平等受到监管质疑。
为此,监管针对相关医药公司发出问询函、监管工作函等,要求补充说明前五大支付对象详细情况,说明市场营销服务费主要核算内容明细及合理性,说明销售费用率持续高于同行业公司的原因,结合业绩说明销售费用率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等情况。
不仅如此,诸如是否存在“变相利益输送”、是否存在“商业贿赂”等费用支出违规风险,也是监管关注的焦点所在。
医药上市公司数量今年骤减
除已上市企业外,部分IPO公司也因为相关问题受到关注。
8月7日,水痘疫苗企业 荣盛生物主动撤回了IPO申报材料,终止其IPO之路,而在此前的上市进程中,公司销售推广费用被上市委员会专门问及。今年撤回上市申请的 力捷迅、汉王药业、深圳安科等公司,也都在交易所审核中被追问推广服务费、商业贿赂等问题。
Wind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首发上市的医药股有6家,分别为: 三博脑科、海森药业、科源制药、宏源药业、华人健康、百利天恒,而2022年、2021年的医药上市公司分别为46家、55家。
上交所在近期公布的发行上市审核动态中提及, 医疗企业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往往较高,销售推广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颇受市场关注,销售推广费往往存在名目复杂、类别多样、可能用于隐性支出等问题,“一直是审核关注的重点”。
上交所指出,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的销售推广活动应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是各类推广活动开展的合法合规性;二是各类推广活动所涉各项费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三是各类推广活动相关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四是经销商、推广服务商同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关联关系及交易公允性。
此外,保荐人、律师、会计师应当结合以上关注事项,对不同模式下销售推广活动开展的合法合规性、费用支出真实性、内控有效性、关联关系以及交易公允性等进行核查,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充分披露。
北京天达共和(成都)律师事务所杨川平律师在接受金融投资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以不正当利益输送获取交易机会的政策与法律空间已不复存在,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更应该将主要精力放在如何提高产品与服务的质量,以及持久稳定的产品品质保障与输出上,以此赢得市场与客户,过去那些简单粗暴的方式不仅不可持续,同时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
编辑|贺梦璐 校检|袁钢 审核|廖小涛
本文为|金融投资报jrtzb028( 微信号 )|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如需转载,请联系金妹儿
转载须在正文开头显著位置
注明稿件来源及作者名,违者必究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