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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由十堰市林业局、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三部门组成的验收组,来到丹江口市三官殿街道办事处安乐河村白果树沟,对湖北省首例碳汇补偿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补植的树木开展验收。通过现场检查,被告杜某某补种的树木符合补植复绿标准,通过验收。
2021年8月20日至9月16日期间,襄阳籍男子杜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非法在丹江口市土关垭镇龙家河村采伐杨树144棵,立木蓄积59立方米。2022年8月1日,因犯滥伐林木罪,杜某某被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杜某某滥伐林木数量多、范围广,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诉请法院判令杜某某赔偿生态功能损失费,用于购买碳汇、补种树木。2022年12月27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杜某某补种树木,并保证成活432株,赔偿生态功能损失4926.91元,用于认购碳汇。这是湖北省首例碳汇补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该案执行过程中,丹江口市林业管护中心指导当事人严格按照补植复绿标准,补种紫薇、红叶碧桃、竹子等共516株,面积5.8亩。目前,紫薇树已发芽,红叶碧桃树花骨朵含苞待放,达到生态修复补种效果。至此,被告杜某某补植复绿,赔偿生态功能损失等均已履行完毕。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卢月华表示,该案件达到司法判决履行与生态修复并行、司法惩治和生态保护双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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